海洋環境科技研究所學生修業規定
95.08.10第二次課務會議修訂
一、本所學生之必修學分數、選修學分數及畢業最低總學分數規定如下表。
| 適用入學年度 | 共同必修學分 | 選修學分數 | 畢業 最低學分數 |
畢業論文 | ||
| 必修專業課程 (四選一) | 專題討論 | 專題研究 | 專業課程 | |||
| 95學年度起 | 3學分 | 4學分 | 4學分 | 15學分 | 26學分 | 不計入畢業學分數 |
二、修習教育學程依本校「中等學校教育學程修習辦法」辦理。
三、碩士班之專題研究課程超修者不可計算為專業課程十五學分內。
四、大碩合開課程,抵免碩士班相關課程上限為6學分,但需不列入大學部畢業學分內計算。
五、至外所修習相關課程之學分承認,上限為9學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