海洋環境科技研究所學生修業規定

95.08.10第二次課務會議修訂

一、本所學生之必修學分數、選修學分數及畢業最低總學分數規定如下表。

適用入學年度 共同必修學分 選修學分數 畢業
最低學分數
畢業論文
必修專業課程
(四選一)
專題討論專題研究專業課程
95學年度起3學分4學分4學分15學分26學分不計入畢業學分數

二、修習教育學程依本校「中等學校教育學程修習辦法」辦理。

三、碩士班之專題研究課程超修者不可計算為專業課程十五學分內。

四、大碩合開課程,抵免碩士班相關課程上限為6學分,但需不列入大學部畢業學分內計算。

五、至外所修習相關課程之學分承認,上限為9學分。